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5-22 16:18:55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宁波市北仑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区政府坚决维护区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七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长助理协助区长工作。

第八条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副区长、区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可负责或协调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三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逐步建立行政质询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大型项目等其他需要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第二十三条提请区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起草,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解释工作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法制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督促抓好落实。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

第三十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区政府在年初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区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区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区政府每月召开常务会议,确定月度工作安排。

第三十二条各街道、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区政府工作安排,并按要求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1、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报全区重要情况。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视情可适当增加次数,并根据需要可扩大到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和上级党委、政府领导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2、研究落实上级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3、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1)区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

(2)提请区委审议的有关事项;

(3)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

(4)城区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计划;

(5)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4、研究决策提请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

(1)政府工作报告;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5、讨论上级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

6、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7、研究确定以区政府名义组织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申办国家级、省级、市级活动的建议;

8、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9、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10、讨论决定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11、听取政府部门工作汇报,研究决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提请的事项;

12、部署政府专项性重要工作,汇报交流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

13、其他需要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视情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十六条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或受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委托的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街道、乡镇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1、讨论需要区政府专题协调的重大问题;

2、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因工作职能交叉,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问题;

3、协调处理区政府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已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4、协调处理重要活动组织和重大项目建设中有关事项;

5、研究处理属于副区长分管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6、研究处理其他政府工作中需要专题研究的事项。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十七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政府确定,会议通知、材料、会场安排等具体会务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参加会议的各部门应严格按通知要求,根据区政府确定的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并于会前3天送区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凡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应在会前与相关的部门(单位)进行主动衔接和协商。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报告区政府办公室,然后由区长或分管区长、区长助理或者是受委托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协调会,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三十九条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向区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区长审定。

第四十一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视情邀请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和区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二条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街道、乡镇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区政府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各街道、乡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一事一报,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各街道、乡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四十六条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或签发。

第四十七条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的,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及主任审核签字后,送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遇有分工交叉的问题,分别送各分管副区长会签;凡属意见分歧较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文件,在分管副区长审签后,送区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区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四十九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作风纪律

第五十条区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政府通过举办理论学习会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五十一条区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

第五十二条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区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区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四条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五条副区长、区长助理离区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区外出,应事先报告区政府分管区长,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六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