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49B/2023-193833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3-10-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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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206002954449B/2023-193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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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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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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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中国竞彩网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物质的通告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
仑政告〔2023〕1号 |
为持续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有效遏制秸秆露天焚烧多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玉米、小麦、水稻、高粱、薯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剩余的物质。 二、北仑区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各街道作为所辖区域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街道、村(社区)两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实行分片包干、专人负责,确保禁烧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到地块。要充分利用手机微信、悬挂横幅、张贴公告、派发传单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常态化巡查工作,确保禁烧工作全覆盖、无死角、不留盲区。 四、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街道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街道、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七、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秸秆禁烧工作,投诉、举报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通告。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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