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23-207508
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与反馈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6-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23-207508
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与反馈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6-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中国竞彩网征求《北仑区简化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3-06-08 结束时间:2023-06-28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有效激发市场经营主体发展活力,我局依据《国务院中国竞彩网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宁波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14〕227号)、《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宁波市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20〕36号)、《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北仑区简化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6月28日17点前将意见反馈至区市场监管局。具体意见反馈可采取电话、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并说明具体理由。

联系人:陈莹皎,联系电话:0574-89384139,电子邮箱:40657400@qq.com,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3号B座(行政服务中心)271室。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8日

一、《实施办法》起草背景

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对市场主体准入门槛逐步降低,《国务院中国竞彩网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中提出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要求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办理商事登记时可以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申报承诺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除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和公布商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列明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形。

《宁波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14〕227号)规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即可予以登记。《宁波市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20〕36号)提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加快打造“无证件(证明)办事之城”。以上政策文件和有关法规都明确要求推进“简化住所登记”改革,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以住所(经营场所)的申报承诺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2022年5月1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正式施行,第十七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实行市场主体便利化登记制度,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按照规定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目前,北仑区市场经营主体总量位居全市第二,企业总数居全市第二,个体工商户总数居全市第三。为进一步挖掘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打造我区优质营商环境,合理释放住所资源,根据北仑区实际情况,在原《北仑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予以修改拟定。

二、《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

区市场监管局于今年3月以来,组织局内部科室及市场监管所回顾梳理以往住所登记中存在的不足,调研宁波其他县市区住所承诺制实施情况,并向宁波市场监管局征求意见建议,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13日至6月16日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营商环境改革局等36个区级部门及各街道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6月8日至6月28日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七条以及七个附件,围绕优化住所(经营场所)承诺申报制、改革住宅登记方式、分类简化登记材料、完善登记审查方式和落实监管机制五大方面,对当前和今后我区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方式做了安排部署。

第一、二、三条阐述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

第四条、五、六条阐明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登记的方式方法。

优化原先单一的负面清单制度,按照先试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分批次建立申报承诺区域,以“白名单+负面清单”模式,通过区域白名单、建筑物负面清单、行业负面清单、市场经营主体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分别对申请登记“白名单”区域内外的地址的材料提出不同要求,并对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的市场经营主体以在营业执照上加注“承诺申报”字样的方式进行统一标识。

明确申报承诺区域由各街道、园区或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列入区域白名单,区域白名单及申报承诺登记负面清单具体内容以附件形式体现 ,报区政府编制并公布后实施。

第七、八条阐明以住宅作为地址登记的方式方法。

明确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需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规定对部分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对周边环境基本没有影响的行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可以以城镇居民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其中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的意见书和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承诺书以附件形式对具体内容予以明确。

创新性规定了以流动地址作为经营场所,并使用其住宅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联系地址的登记方式,对从事部分修理业、居民服务业等以提供劳务为主、经营场所不固定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提交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身份证、房产证或居住证申请该方式登记,并统一标识“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流动(地址:***)”字样。

第九条明确试点商务秘书企业,开展本区域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商务秘书托管业务,对商务秘书企业及被托管企业做出要求。

第十条明确试点工位号登记,对工位号形式集权登记的区域、行业进行规定。

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阐明登记审查机制。

明确对不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要求的市场经营主体或已采取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的方式设立登记的市场经营主体申请变更登记时,出现不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情形的,应当依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对不同情况下需提交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进行明确,对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生产经营的书面意见以附件形式进行明确。

明确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五、十六条阐明后期监管机制。

对申请承诺申报的白名单区域内落户的市场经营主体,由各责任单位协同其他部门做好动态监管工作。对于涉及相关行政许可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等情况依法监管。对自建房经营、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由各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对施行时间及上次同类文件废止进行说明。

附件共七个。附件一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登记清单。明确第一批实行申报承诺登记的区域以及申报承诺的建筑物、行业、经营主体负面情况。附件二、三是白名单区域内、外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及填写说明,由申请人填写住所使用相关信息替代住所使用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附件四是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知情同意书及承诺书,知情同意书由建筑物利害关系人出具,承诺书由房屋所有权人及申请人共同出具。附件五是允许流动经营的个体户行业清单。附件六是同意将无产权证明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证明,由街道办事处出具。附件七是使用无产权证明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承诺书,由全体股东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出具。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实施办法》的制定是结合我区当前商事登记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政策文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后制发。


北仑区简化市场经营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有效激发市场经营主体发展活力,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宁波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14〕227号)、《宁波市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20〕36号)、《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就简化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仑区行政区域内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申报承诺登记。

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主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经营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经营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所在地的地址。

第三条 围绕自主自治、信用承诺、依法确认、便捷高效的改革核心原则,变革登记理念、流程、手段、机制,加快推进“自主申报+信用承诺”模式应用,充分保障市场经营主体意思自治,提升登记效能。

结合数字化改革,加强数据共享、综合运用、协同监管、闭环管理。

第四条 按照先试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分批次建立申报承诺区域,根据《北仑区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登记清单》,以“白名单+负面清单”模式,通过区域白名单、建筑物负面清单、行业负面清单、市场经营主体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对白名单区域内,不属于建筑物、行业、市场经营主体负面清单的,由责任单位和申请人共同盖章、签署《北仑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白名单区域内)》,在商事登记中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登记。

对白名单区域外,不属于建筑物、行业、市场经营主体负面清单的,由申请人签署《北仑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白名单区域外)》并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实址照片,在商事登记中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登记。

第五条 申报承诺区域由各街道、园区或其他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报区政府编制并公布后实施。

第六条 登记机关在对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的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时应进行统一的标识,凡通过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登记的市场经营主体,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后加注“承诺申报”字样。

第七条 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对以下两类市场经营主体,允许以居民住宅作为地址登记:

(一)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工业设计、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对周边环境基本没有影响的行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可以以城镇居民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申请人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的意见书和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承诺书,租赁他人住宅的应在租房协议里注明作为经营用途。

登记机关对此类市场经营主体应进行统一的标识,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处标注“住宅”字样。

(二)对从事部分修理业、居民服务业等以提供劳务为主、经营场所不固定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以流动地址作为经营场所,并使用其住宅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联系地址,在登记时提交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身份证、房产证或居住证。此类个体工商户在变更经营者或者个转企时,应相应修改经营场所。

登记机关对此类个体工商户应进行统一标识,在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处标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流动(地址:***)”字样。

第九条 商务秘书企业可以开展本区域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商务秘书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的投资方应为国有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街道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控股比例应超过50%,应有与被托管企业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配备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对从事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的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工业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翻译服务、数据处理等市场经营主体可以使用商务秘书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条 允许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日常管理要求下实行“工位号”登记。经政府认定的众创空间、创业园、产业园等区域可以通过集群登记为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小微企业提供工位号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十一条 不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要求的市场经营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时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采取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的方式设立登记的市场经营主体申请变更登记时,出现不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情形的,应当依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包括: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

(二)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及房屋产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三)租用军队房产的,按照总后勤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之一:

(一)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

(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用于生产经营的书面意见;

未能提交产权证明的,申请人需同时提交中国竞彩网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有效及为非危险建筑等内容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创设、变更、证明基础法律关系效力,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等作用,如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市场经营主体应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各街道、园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尽其职,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对白名单区域内落户的市场经营主体,由各责任单位协同其他部门做好动态监管工作,及时清退未实际开展经营或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经营主体,因监管不到位导致不良后果的,登记机关可以暂停该白名单区域内的市场经营主体登记。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而未达到相关行政许可管理部门要求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等情况依法处理。

对自建房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住建部门落实其安全管理。对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处理。对市场经营主体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市场监管局部门要加强申报承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人承诺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和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信用监管,提高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管理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畅通信息互通,加强数据共享,按职能分工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协同监管,及时查处失信违法行为,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北仑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作废。


附件:7个附表.docx


《北仑区简化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实施办法》于6月13日至6月16日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营商环境改革局等36个区级部门及各街道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6月8日至6月28日通过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于7月4日与局内设科室进行讨论并征求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商务秘书企业的投资方应为国有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街道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控股比例应超过50%”涉及到公平竞争问题,建议删除,我们采纳了该条建议,将第九条表述为“商务秘书企业可以为入驻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企业,开展住所托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应有与被托管企业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人员等条件”。感谢社会各界对《北仑区简化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实施办法》的关注和支持,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