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江幼儿园
发布时间:2023-07-05 10:24:37 来源:区教育局

幼儿园类别:幼儿园

幼儿园性质:公办

幼儿园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学子路80号

联系电话:0574—86065505

幼儿园邮编:315809

招生范围:北仑区户籍儿童

【幼儿园简介】

柴桥街道芦江幼儿园创办于2011年5月,是一所隶属柴桥街道的公办性质辖区中心幼儿园,目前为浙江省一级宁波市六星级幼儿园。幼儿园原名为“柴桥街道中心幼儿园”,于2021年8月更名为“柴桥街道芦江幼儿园”。幼儿园设计规模9个班,总占地面积4791平方米,户外场地宽敞,为孩子们提供了丰富多元的游戏空间。

基于柴桥地域文化特色,幼儿园以“芦水有根,沁爱有恒”为理念创建“沁爱教育”品牌,借助“臻爱管理”、“悦爱团队”、“沁爱课程”、“润爱环境”、“睦爱家园”五大路径在和风细雨中将“爱”全方位地浸润到每一个孩子、家长、教职员工,促进幼儿园内涵发展。同时秉持着“沁润童心,爱蕴生长”的教育初心,借助“自然、自主、生长”课程理念,实施多样化的教育模式,从而培育了“爱玩乐动、爱探乐思、爱读乐言、爱亲乐群、爱创乐美”五大爱乐儿童。

幼儿园先后被评为宁波市现代化达纲幼儿园、宁波市家长示范幼儿园、宁波市5A平安校园、宁波市示范幼儿园食堂、宁波市无烟幼儿园、宁波市绿色幼儿园、北仑区清廉幼儿园、北仑区安全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芦江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幼儿园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幼儿园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幼儿园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园,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全称为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芦江幼儿园;简称:芦江幼儿园;地址为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学子路80号;邮政编码为315809。

第三条 本园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柴桥街道举办,经宁波市北仑区民政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

本园为实施3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幼儿园面向北仑区柴桥街道划定招生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学龄前幼儿。办学规模为小、中、大班3个年段,9个班级,总体不超过270人。

第五条 幼儿园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实施学前教育,促进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第六条 幼儿园发展目标:以“沁爱教育”为品牌,以“沁润童心,爱蕴生长”为教育理念,努力打造一所孩子开心、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现代化幼儿园。

第七条 幼儿园管理目标:实施“沁爱”管理,建立适合幼儿园发展的管理队伍和运行管理体制,制定幼儿园各项制度。引入和培养幼儿园各类人才,实施考核竞聘上岗制度,不断推进幼儿园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八条 幼儿培养目标:以多样化爱的活动为载体,培养“爱玩乐动、爱探乐思、爱读乐言、爱亲乐群、爱创乐美”的儿童。

第九条 教师发展目标:培养真学、真思,真懂、真用

的智慧教师。

第十条 幼儿园坚持以“沁爱教育”办学特色,推进沁爱课程,以“用爱呵护每一个孩子健康快乐成长”为园训,促进幼儿全面成长。

第二章 幼儿园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幼儿园实行党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幼儿园党组织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园长是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在幼儿园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幼儿园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和执行幼儿园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幼儿学籍管理。

3.幼儿园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加强幼儿健康领域、语言领域、社会领域、科学领域、艺术领域全面协调发展,提高幼儿园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幼儿园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幼儿园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幼儿园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幼儿园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保育员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幼儿园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幼儿园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幼儿园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幼儿园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幼儿园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北仑区教育局党委。党支部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幼儿园园长室、党建室同时承担幼儿园党建工作部门职责。园内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幼儿园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该计算工作量。幼儿园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幼儿园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

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幼儿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园、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园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保育员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幼儿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幼儿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园风教风学风。

7.加强幼儿园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幼儿园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幼儿园设置党支部会议,党支部会议是幼儿园议事决策机构,对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支部组织委员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的行政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支部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议题由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支部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成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支部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幼儿园设置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幼儿园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园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幼儿园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幼儿园办公室主任一般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园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园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凡讨论研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必须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并通过后方可执行。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园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支部会议和园长办公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园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提出议题并按复议结果执行。

党支部书记和园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每周至少沟通一次,商讨幼儿园近期重点工作。幼儿园党组织会议、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支部书记、园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支部书记、园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幼儿园党支部书记、园长要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幼儿园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第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幼儿园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幼儿园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幼儿及其家长了解幼儿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幼儿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幼儿园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的整理、报送工作。

第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园内家长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幼儿园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幼儿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教研组、科研组、师训组、年级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科研组长负责组织教师进行课程建设和课题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师训组长按幼儿园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龄段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幼儿管理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认真贯彻《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根据幼儿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以“爱人、爱自然、爱社会”为核心的爱心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爱的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幼儿园、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的班级管理机制,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要积极配合班主任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班级要加强班级文化建设,美化环境,完善制度,凸显个性,努力打造“个性化教室”。

建设培养良好的班集体是班级管理的核心工作,班级管理核心工作如下:

建立班级管理常规制度和班级行为准则,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以及优良的班风。民主管理班级,正确承担责任,发挥主人翁精神,让每个幼儿都成为班级的主人;

建立班级集体目标和个人目标,调动班级成员参与班级管理的积极性,共同建立良好的班级秩序和健康的班级风气;

运用教学技术手段,精心设计各种不同的教学活动,组织协调各种不同类型幼儿的学习活动,实施有效教学;

确立幼儿在班级中主体地位,锻炼幼儿能力,学会自治自理。不但要帮助幼儿成为学习自主、生活自理、工作自治的人,还要帮助幼儿进行社会角色学习,获得认识社会、适应社会的能力,促进幼儿的人格健康成长。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园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园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园特色的课程体系。

幼儿园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幼儿园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幼儿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采用班级授课制。

汉语言文字为幼儿园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幼儿园根据课程设置标准,由教研部门制定各类课程授课计划,建立学年度教学质量监控具体措施。

幼儿园根据课程开展需求,落实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以“沁爱课程”“个别化学习”等引领课堂教学改革,广泛开展项目化学习,逐步形成主动参与、合作、探究的适合幼儿的学习方式,提升幼儿的学习兴趣、学习能力和综合素养,为幼儿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有关幼儿园保育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教育教学,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幼儿园通过体育锻炼、游戏活动等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时间,每学期召开小小运动会。

幼儿园建立保健室,建立幼儿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幼儿园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不断充实幼儿园文化建设内涵,丰富幼儿园学习生活,由幼儿园教研室、科研室、办公室等共同负责,互相协调,做好相关活动方案规划和活动组织落实工作。

围绕幼儿园“沁润童心,爱蕴生长”的教育理念,不断推进“臻· 管理”、“悦·团队”、“沁·课程”、“润·环境”、“睦·家园”等五大育人框架,努力践行“沁爱教育”。    

第二十九条 紧跟时代步伐,加强信息技术的教育与管理,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为幼儿成长、教师发展和幼儿园管理服务,打造智慧校园。维护幼儿园网稳定,做到信息及时、资源共享,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幼儿园安排专人负责幼儿园信息技术教育,定期对教师进行电脑及网络使用的培训,定期维护幼儿园多媒体设备。

第三十条  幼儿园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积极组织教师推进教学改革和实验,以科研为先导,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幼儿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幼儿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幼儿的学习能力,为幼儿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四章  幼儿

第三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园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幼儿,即取得本园学籍。

第三十二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幼儿园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幼儿园、班级管理,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幼儿园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幼儿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园,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爱护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幼儿园按照省、市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对幼儿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幼儿个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幼儿,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幼儿本人档案。

幼儿园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幼儿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食堂,根据幼儿成长需要,为幼儿统一提供营养的、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膳食,注重均衡营养;并按收费标准收取餐费。幼儿园不提供幼儿住宿。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贫困生帮扶制度,对符合入学条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爱心营养餐、幼儿园爱心基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幼儿家长评价教师、评价幼儿园制度,支持幼儿家长参与班级和幼儿园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幼儿。

(二)尊重幼儿人格。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幼儿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幼儿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幼儿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幼儿财物。为保护幼儿安全、保障幼儿园秩序,可以对幼儿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幼儿。处分幼儿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幼儿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

幼儿园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聘用,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二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幼儿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四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级福利待遇制度政策,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岗位晋升、工资晋升、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幼儿园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幼儿园对违反园纪园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

第五十条 幼儿园日常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等。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幼儿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幼儿园加强对图书馆、生活馆、美工室、木工房等专业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幼儿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接受柴桥街道会计结算中心财务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幼儿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为公办学前教育幼儿园,保教费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标准收费执行。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法治副园长、法律顾问等。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幼儿园建立与家委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幼儿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依靠家委会办好家长成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幼儿园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园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六十条 幼儿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幼儿园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卫生监督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幼儿园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审议,幼儿园园务委员会通过,并经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核准,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章程正式文本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发布,向幼儿园内部和社会公开。本章程修改需由党组织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