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类别:十五年一贯制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86872383
学校简介:
宁波市北仑区阳光学校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淮河路520号,是北仑区教育局直属的唯一一所面向残障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学校。阳光学校建校于2011年9月;2017年6月,为促进融合教育,在岷山学校设立卫星班;2017年9月,成立职业教育实验班,提供三年职业高中教育;2018年9月,为满足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在高塘幼儿园设立学前卫星班。
截止到2023年6月,阳光学校有10个班级,学生106人,其中义务段班级6个、学前卫星班1个、义务段卫星班1个、职高实验班2个。在职在编教师33人,其中高级教师4人,市名校长1人,区骨干教师3人。
阳光学校以“一切从心开始,这里阳光闪耀”为办学宗旨,教师秉承“凝聚”“有爱”“担当”“专业”的精神,以学生为本,为每一名学生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评价遵循“没有最好,只看进步”的理念,建立了“允许差异”的科学发展性评价体系,“让每一朵花都开出自己的精彩”。阳光学校以“融”为核心价值的学校文化体系,探索出了家校融合、校校融合、社校融合、医教融合四种教学模式。
阳光学校注重“补偿缺陷”,根据学生的发展需求安排康复课。每位个训老师一个专业领域,针对学生的个训需求及自身专业特长,选择个训学生,保证每个学生的需要领域、优先领域目标得到最多时间的训练。阳光学校在集体教学中增加团体康复课,探索团体康复教学模式,让中国竞彩网学生接受康复训练。除校内教师进行康复训练之外,阳光学校与医院合作,争取家长支持,形成医教家三位一体模式。2011年,与北仑区开发区医院签订“医教结合协议”;2017年,与北仑区骨科医院签订“医教结合深度合作协议”。康复过程争取家长参与,在训练学生的同时,老师也为家长提供视频等专业协助,帮助家长进行家庭康复训练。
阳光学校侧重“开发潜能,培养优势”,以“让每一个生命都精彩”为核心理念开发新生命教育活动,设计出阳光吉尼斯、阳光马拉松、阳光技能赛、阳光彩虹桥、阳光职业季和阳光达人秀等多样化的精彩系列活动,通过打造七彩校园、开展生命教育课程、创设丰富的课外活动、开发各类拓展活动、创新“互联网+生命教育平台”等多样化路径开展精彩系列活动,并利用量表测评、建立成长档案、星级评价等动态多元的评价方式记录学生成长与进步,让学生享受生命的多姿多彩,拥有“出彩”人生。
阳光学校注重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开设有中点、西点、茶艺、家政专业,校内建立职高学生的实习工坊,定期组织职高班学生外出参观、实习,体验各种职业,还与北仑职业高级中学、北仑玛莎米亚食品有限公司、宁波长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签署“校企合作协议”,并挂牌成立“北仑区特殊学生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职业技能助推特殊学生走上工作岗位。
北仑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设立在阳光学校,指导全区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和送教上门等工作。北仑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积极推动特殊儿童的入学评估与安置工作,解决特殊孩子的安置、转衔问题,让每个特殊孩子都得到最适合的教育安置。
阳光学校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先后被评为浙江省标准化学校、浙江省“三育人”先进集体、宁波市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宁波市园林单位、宁波市标准型儿童之家北仑区教科研先进集体、北仑区文明校园、北仑区新时代生命教育项目试点学校、北仑区儿童友好试点项目等。学校正逐渐向高标准、现代化、综合型的特殊教育学校发展。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宁波市北仑区阳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宁波市北仑区阳光学校,简称:阳光学校;地址为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淮河路520号;邮政编码为315800。
第三条 本校由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举办,经宁波市北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
本校为实施十五年制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北仑区招生,招生对象为3-18周岁的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办学规模为 15 个年级 15 个班级,总体不超过 180 人。
第五条 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对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实施学前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
第六条 学校秉承“一切从心开始,这里阳光闪耀”的办学理念,校风为“尊重生命,静待花开”,办学目标为“让每一朵花开出自己的精彩。”
第七条 学校的学风为“享受生命,创造精彩”,致力于将学生培养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社会公民。
第八条 学校的教风为“爱育阳光,智启芬芳”,致力于打造一支“凝聚、有爱、专业、担当”的教师队伍。
第九条 学校坚持“新生命教育”的办学特色,以“向阳、向上、向善、向美”为校训,确定校徽为,确定《点亮生命的阳光》为校歌。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北仑区教育局党委。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学校德育部门同时承担学校党建工作部门职责。校内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该计算工作量。学校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五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纪检干部列席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一般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凡讨论研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必须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并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务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七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务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务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提出议题并按复议结果执行。
第十八条 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九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成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并制定相应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的整理、报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学校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随车护送人员,严格执行接送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九条 学校班级包括校内班级和校外卫星班,学校从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根据年龄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班学额。轻度班每班最多不超过13名,中度班每班最多不超过10名,重度班每班最多不超过8名。每个班级配正副班主任,共同管理班级事务,保障学生的身心安全,开展德育活动。班主任教师要履行国家规定的班主任职责,加强同生活教师、学校其他人员和学生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学业、身心康复等方面的情况,协调教育和康复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本着“补偿缺陷、发掘潜能”的原则,根据学生需求和教师特长开设各类社团。社团由学校统一建立和管理,每个社团的活动内容和形式由社团负责教师确定,社团成员通过学生自主申报和学校选拔推荐的形式确定。社团每学期需积累成果,通过多种形式在学校展示。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重视学生的康复训练,在医学和教育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康复训练,并加强相关研究。
职高段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学生特点开设专业课,对职高段学生进行职业教育,培养职业道德与职业技能。学校与企业合作,成立“北仑区特殊学生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采用集体教学和个别化教学相结合的授课形式,实施小班化教学,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教学中提倡因材施教,实施个别化教育。教师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每学期制定教学计划并按计划教学。学校建立学生的成长记录档案,做到一生一案。每个课程采用图像、文字等适当的形式记录、体现教育成效。学校利用多元手段进行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三条 课堂学习中,教师要关注每一个学生,发挥每个学生的主动性,营造爱学、乐学的良好学习氛围。学业评价遵循“没有最好,只看进步”的理念,评价关注个体差异与发展潜能。使用无歧视的鉴定和评估方法,注重每个学生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以发展的眼光评价学生。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利用档案袋、影像视频观察对比等多种评价方式,采用观察、记录、交谈等方法,全面体现个别化教育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学校每年举办一次特殊需要学生运动会,以“阳光吉尼斯”的形式每月定期开展特色体育活动,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和运动技能。
学校建立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设无烟学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开展一次“阳光达人秀”,展示学生的才艺、特长,展示社团成果。学校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学校要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根据实际情况对高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就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数字教育为引领,以推进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数字化改革为抓手,积极建设智慧校园,促进教学信息化、资源信息化、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八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积极组织教师推进教学改革和实验,探索符合学生发展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适合特殊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非寄宿制学校,家长需每日接送学生上下学。学校为学生提供免费午餐。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三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五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九条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二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八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学校与各企业开展合作,为职高段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推荐优秀毕业生到合作企业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并经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核准,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章程正式文本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本章程修改需由党组织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
1.招生总体要求
具有宁波市北仑区户籍,且持有残疾证,有一定学习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取得当年度北仑区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积分分数的区外户籍适龄幼儿、儿童(需入学评估安置方式为特校就读,并待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录取完成后,视学额剩余情况定)。
2.各学段具体要求
学前教育段:年满3周岁且未满6周岁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幼儿或持有延缓入学证明的适龄儿童,持有残疾证或医院相关残疾/障碍诊断证明,具备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部分学习能力。
义务教育段:年满6周岁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持有残疾证,具备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部分学习能力。年满7周岁的,另需提供延缓入学证明。
职高教育段:年龄在15周岁到18周岁之间、有能力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持有残疾证的特殊教育学校及普通初中随班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和部分学习能力,无严重的情绪、行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