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简化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北仑区简化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有效激发市场经营主体发展活力,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宁波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14〕227号)、《宁波市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20〕36号)、《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就简化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仑区行政区域内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申报承诺登记。 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主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经营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经营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所在地的地址。 第三条 围绕自主自治、信用承诺、依法确认、便捷高效的改革核心原则,变革登记理念、流程、手段、机制,加快推进“自主申报+信用承诺”模式应用,充分保障市场经营主体意思自治,提升登记效能。 结合数字化改革,加强数据共享、综合运用、协同监管、闭环管理。 第四条 按照先试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分批次建立申报承诺区域,以“白名单+负面清单”模式,对区域白名单、建筑物负面清单、行业负面清单、市场经营主体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对白名单区域内,不属于建筑物、行业、市场经营主体负面清单的,由责任单位和申请人共同盖章、签署《北仑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白名单区域内)》,在商事登记中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登记。 对白名单区域外,不属于建筑物、行业、市场经营主体负面清单的,由申请人签署《北仑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白名单区域外)》并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实址照片,在商事登记中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登记。 第五条 申报承诺区域由各街道、园区或其他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报区政府编制并公布后实施。 第六条 登记机关在对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的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时应进行统一标识,凡通过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登记的市场经营主体,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后加注“承诺申报”字样。 第七条 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对以下两类市场经营主体,允许以居民住宅作为地址登记: (一)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工业设计、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对周边环境基本没有影响的行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可以以城镇居民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申请人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的意见书和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承诺书,租赁他人住宅的应在租房协议里注明作为经营用途。 登记机关对此类市场经营主体应进行统一标识,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处标注“住宅”字样。 (二)对从事部分修理业、居民服务业等以提供劳务为主、经营场所不固定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以流动地址作为经营场所,并使用其住宅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联系地址,在登记时提交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身份证、房产证或居住证。此类个体工商户在变更经营者或者个转企时,应相应修改经营场所。 登记机关对此类个体工商户应进行统一标识,在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处标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流动(地址:***)”字样。 第九条 商务秘书企业可以为入驻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企业,开展住所托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应有与被托管企业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人员等条件。 第十条 允许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日常管理要求下实行“工位号”登记。经政府认定的众创空间、创业园、产业园等区域可以通过集群登记为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小微企业提供工位号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十一条 不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要求的市场经营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时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采取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的方式设立登记的市场经营主体申请变更登记时,出现不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情形的,应当依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包括: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 (二)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及房屋产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三)租用军队房产的,按照总后勤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之一: (一)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 (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用于生产经营的书面意见; 未能提交产权证明的,申请人需同时提交中国竞彩网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有效及为非危险建筑等内容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创设、变更、证明基础法律关系效力,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等作用,如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市场经营主体应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各街道、园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尽其职,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对白名单区域内落户的市场经营主体,由各责任单位协同其他部门做好动态监管工作,及时清退未实际开展经营或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经营主体,因监管不到位导致不良后果的,登记机关可以暂停该白名单区域内的市场经营主体登记。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而未达到相关行政许可管理部门要求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等情况依法处理。 对自建房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住建部门落实其安全管理。对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处理。对市场经营主体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市场监管局部门要加强申报承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人承诺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和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信用监管,提高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管理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畅通信息互通,加强数据共享,按职能分工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协同监管,及时查处失信违法行为,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具体操作详见《北仑区简化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4日起施行,《北仑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仑政办〔2019〕72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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