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0XB/2024-206220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北仑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0XB/2024-206220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北仑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案件名称:北仑区大碶街道沿河山北路新概念公寓阻碍执行职务案
告知文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告知人:柯盛 胡成波
被告知人:姜宏松
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2022年10月23日14时许,你在大碶街道沿河山北路111号新概念公寓,北仑公安分局大碶派出所民警唐宇航、张福干对你进行传唤去派出所接受调查时,你以拳打脚踢的方式阻碍唐宇航、张福干等人执行职务。经调查,你属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对你从重处罚。2024年1月26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你不起诉。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民警唐宇航、张福干的陈述、王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鉴定结论通知书、归案经过、押解经过、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和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二百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你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公安机关据此拟对你处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由于你在处罚前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十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再对你执行行政拘留。
法律救济手段:对上述告知事项,如你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竞彩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公告期满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4-86775266
联系地址: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明州路777号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
2024 年 10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