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林场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仑区林场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规范经费使用和资产处置行为,加强有效监督。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林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场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经费使用坚持勤俭节约,注重效益的方针;大额资金使用和资产处置坚持集体决策制度;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和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林场实行“分局统一领导,分类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林场财务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接受分局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林场应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林场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五条 林场应在年末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建议方案,报分局党组审议。林场应严格按照分局党组审议通过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林场应成立集体决策小组,组长由分局分管林场领导担任,成员由林业科科长、林场场长、两个林区组长、财务人员组成。集体决策小组负责应由林场集体决策的经费使用和资产处置。 第七条 经费使用 1、办公用品及生产资料购置 (一)采购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物品,由林场场长审批;5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林场集体决策小组讨论决定。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报分局小额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具体按照分局小额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执行;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工作方案报分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具体按照分局小额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执行;50万元以上的,采购工作方案报分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按照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公用品由林场自行采购,原则上应在分局经招标确定的单位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遵循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三)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以及生产设施、消防设备在政府有关部门认定有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遵循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2、购买服务支出 (一)购买服务支出是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的造林护林、林木良种培育、森林抚育、森林采伐、名木古树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设计和方案编制、公益林管护,以及卫生保洁、物业管理支出等。 (二)购买服务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场长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林场集体决策小组讨论决定;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报分局小额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具体按照分局小额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执行;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工作方案报分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具体按照分局小额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执行;50万元以上的,采购工作方案报分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按照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3、工程类支出 (一)工程类支出包括营林基础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和维护、房屋的维修和装饰等支出。 (二)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场长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林场集体决策小组讨论决定;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报分局小额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具体按照分局小额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执行;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工作方案报分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具体按照分局小额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执行;50万元以上的,采购工作方案报分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按照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采购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来源及必要性 (2)项目内容 (3)项目经费估算、估算依据及构成 (4)项目招标方式 (5)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6)项目质量要求 第九条 资产处置 (一)资产处置是指林场房屋、林地资源、经济林经营权、林木及林产品等林场资产的出售、出租、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二)林场资产出售、出租、转让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价等方式对外出售、出租、转让。 (三)拟处置的资产应权属清晰。资产处置底价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价,处置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价。 (四)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区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五)拟处置的资产应编制资产处置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1)拟处置资产基本情况 (2)出租、出让用途及期限 (3)资产评估报告 (4)处置所得资金的收缴方式 (5)处置方式 (6)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六)年收益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方案,由林场集体决策小组自行审核;年收益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出租方案报分局小额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年收益在20万元以上的出租方案报分局党组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区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区政府或区财政部门审批。 (七)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区政府或区财政部门批复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条 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费用支出均需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经费使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依据《北仑区(开发区)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区政府或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上级规定有变化的,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日发布的《北仑区林场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办法》(仑自然资规〔2020〕5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