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42U/2024-207658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42U/2024-207658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鲍兆君:
本委于2024年10月9日受理的鲍兆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因无法现场、邮寄、留置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21号令)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甬劳鉴 [2024] 3302062847号。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专家组鉴定,鲍兆君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5.9.2-24)之规定情形,鉴定结论为十级。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