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4年7月23日,《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4〕56号)》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开发布,根据市《规定》精神,结合北仑区实际,对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部分标准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1.《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市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次修正); 2.《宁波市人民政府中国竞彩网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4〕56号)。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调整住宅房屋征收相关补助标准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2.增加购房补助规定。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将货币补偿资金(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货币补偿补助资金)金额兑换成房票,并购买住宅房屋(含车库、车位)的,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 (二)明确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补偿标准 明确除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 1.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增加补偿。 2.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三)完善商业、办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 商业、办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评估价值的5%补偿。 四、管理执行标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此规定标准负责组织实施。 五、注意事项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 2.2021年8月6日公布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中国竞彩网印发北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仑政〔2021〕4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六、关键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的房票,是针对被征收住宅已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由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向被征收人及其配偶,或其指定的直系亲属出具的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七、政策适用和施行日期 本规定政策适用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自2024年8月30日起施行。 八、新旧政策差异对比表
| 政策调整前 | 政策调整后 | 备注 | 住宅货币补偿补助比例 | 货币补助25% 签约奖励10% | 货币补助15% 签约奖励10% | 总标准35%降为25% | 购房补助 | 无 | 购房补助10% 12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含车库、车位) | 与房票政策同步实施 | 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 机关团体等非住宅用房类型无依据 (目前参照办公3%) | 补充依据,参照工业、仓储用房现行5%的补偿标准 | 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其他类型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被征收商业、办公用房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商业用房为40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为200元/平方米 | 商业、办公5% 取消保底 | 按评估价值5%比例计算基本大于保底面积计算 | 机关团体等非住宅用房类型无依据 (目前参照办公5%) | 补充依据,参照工业、仓储用房现行5%的补偿标准,按容积率保底 | 工业、仓储 1.0 其他类型 2.0、1.5、1.0 | 其他补偿、补助、奖励系数无变化 |
九、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解读人:张帆 联系方式:0574-8938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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