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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69K/2025-218540 |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1-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5169K/2025-218540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1-04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陈兰芝(女,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367):
你于2025年1月22日在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扬舟岙路实施了在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
本机中国竞彩网2025年4月11日向你送达了仑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于2025年4月11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营业部(户名: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180009100015628)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并追缴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 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编号为仑综执催告字〔2025〕第000001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毛祥云 联系电话:(0574)86786754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万景山路213号7号楼柴桥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