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 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公安分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政务服务工作科) | 政府部门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办理居民身份证、遗失损坏等情况换证 | 20 元/证,首次申领免费 | 政府制定 | 浙价费[2004]64号、浙财综字[2006]114号 | |
2 | 公安分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政务服务工作科) | 政府部门 | 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补领居民身份证 | 40元/证 | 政府制定 | 浙价费[2004]64号、浙财综字[2006]114号 | |
3 | 公安分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政务服务工作科) | 政府部门 | 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 10 元/证 | 政府制定 | 浙价费[2004]64号、浙财综字[2006]114号 | |
4 | 公安分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政务服务工作科) | 政府部门 | 外国人签证(非对等国家)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 | 160元(一次签证)、235元(二次签证)、425元(半年多次签证)、635元(1年至5年多次签证) | 政府制定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 |
5 | 公安分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政务服务工作科) | 政府部门 | 外国人签证(对等国家)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 | 不同国家不同标准,详见文件 | 政府制定 | 计价格[2003]392号 | |
6 | 公安分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政务服务工作科) | 政府部门 | 外国人居留许可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 | 400元(不满1年)、800元(1年至3年以内)、1000元(3年至5年) | 政府制定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
7 | 公安分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政务服务工作科) | 政府部门 | 中国公民因私护照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国公民因私申请护照(新证) | 120元/证(新证) | 政府制定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8 | 公安分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政务服务工作科) | 政府部门 | 内地居民因私赴港澳签注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内地居民因私申请赴港澳签注 | 15元/件(一次有效签注)、30元/件(二次有效签注)、80元/件(1年以下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1至2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2至3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件(3年以上多次有效签注) | 政府制定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7号 ??????? | |
9 | 公安分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政务服务工作科) | 政府部门 | 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 40元/证 | 政府制定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7号 ??????? | |
10 | 公安分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政务服务工作科) | 政府部门 | 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 60元/证 | 政府制定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7号 ??????? | |
11 | 公安分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政务服务工作科) | 政府部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工本费及签注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 60元/证、15元/件(一次签注)、80元/件(多次签注) | 政府制定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7号 ??????? | 原非税项目鉴定表有误,已修改(红色) |
12 | 公安分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政务服务工作科) | 政府部门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台湾居民申请来往大陆通行证 | 40元/证(一次有效)、200元/证(新证)、200元/证(补发) | 政府制定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8号、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1937号 | 原非税项目鉴定表有误,已修改(红色) |
13 | 公安分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政务服务工作科) | 政府部门 | 护照补发(换发)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国公民因私申请护照(补发、换发) | 120元/证 | 政府制定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14 | 公安分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政务服务工作科) | 政府部门 | 护照加注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国公民护照加注 | 20元/项次 | 政府制定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64号 | |
15 | 公安分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政务服务工作科) | 政府部门 | 外国人停留证件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外国人停留证件申请 | 160元(零次) | 政府制定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 |
16 | 公安分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政务服务工作科) | 政府部门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办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350元/证(10年有效)、230元/证(5年有效) | 政府制定 | 国境发[2020]2号 | |
17 | 公安分局 | 交通管理支队北仑大队车管所 | 政府部门 | 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转入登记、补换领号牌、核发临时号牌等情况申领号牌 | 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35元/副、临时行驶号牌5元/张 | 政府制定 | 浙价费[2006]73号 | |
18 | 公安分局 | 交通管理支队北仑大队车管所 | 政府部门 | 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转入登记、补换领行驶证、变更登记等情况申领行驶证 | 10元/本 | 政府制定 | 浙价费[2006]73号 | |
19 | 公安分局 | 交通管理支队北仑大队车管所 | 政府部门 |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补换领登记证书 | 10元/本 | 政府制定 | 浙价费[2006]73号 | |
20 | 公安分局 | 交通管理支队北仑大队车管所 | 政府部门 | 驾驶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驾驶证初次申领、增加准假车型申领驾驶证补证换证、恢复驾驶资格等情况申领驾驶证 | 10元/本 | 政府制定 | 浙价费[2006]73号 | |
21 | 公安分局 | 交通管理支队北仑大队车管所 | 政府部门 |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港澳台临时驾驶许可申领 | 10元/本 | 政府制定 |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 |
22 | 公安分局 | 交通管理支队北仑大队车管所 | 政府部门 | 汽车驾驶员考试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驾驶证初次申领、增加准假车型申领 | 科目一考试费标准80元/人次、科目二考试费标准180元/人次、科目三考试费标准100元/人次(其中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标准80元/人次、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费标准20元/人次) 重新预约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补考费标准均为80元/人次,重新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费标准20元/人次 | 政府制定 | 浙发改价格函[2022]215号 | |
23 | 公安分局 | 交通管理支队北仑大队车管所 | 政府部门 | 摩托车驾驶员考试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驾驶证初次申领、增加准假车型申领 | 科目一考试费标准60元/人次、科目二考试费标准80元/人次、科目三考试费标准90元/人次(其中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标准70元/人次、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费标准20元/人次) 重新预约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补考费标准均为60元/人次,重新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费标准20元/人次 | 政府制定 | 浙发改价格函[2022]215号 |
编制说明:
1.部门名称:填写政府部门规范名称。
2.收费单位名称:填写“本级”或下属单位名称。
3.单位性质:填写“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
4.收费项目:填写服务项目的具体名称,如手续费、课题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检验费、评估费等。
5.收费性质: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6.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政府性基金填写具体基金名称,除政府性基金外的项目填写具体服务内容。
7.收费标准: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填写具体收费标准或收费区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尽量填写具体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区间,如无法明确,可填写双方协商确定、参见XX政策文件等。
8.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填写“政府制定”或“市场调节价”。其中,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需填写制定部门。
9.政策依据:全面准确填写收费项目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名称、文号等,包括收费项目设定依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如有)。
10.如本部门收费项目由其他部门或单位执收(如税务部门代收的一些收费项目),请在备注栏标明。
11.清单由政府各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和审核把关,各部门本级及下属单位本级有关收费项目必须纳入,下属单位的下属单位有关收费项目不纳入。
12.清单包括向企业提供服务并直接向企业收取费用的项目,不包括仅向个人收取费用的项目,不包括出售商品、租赁房屋等未提供具体服务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