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北仑区财政局联合编制了《北仑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25年9月16日 北仑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省、市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和环保能力建设,资金来源由区财政预算和上级下拨的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主要是指年度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制定、项目受理、材料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资金兑现及绩效考核等过程。由生态环境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具体分工如下: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前期排摸工作,组织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并进行审核,按审批结果予以兑现,加强绩效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申报项目按照区产业政策的要求进行审核。 区财政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指导生态环境分局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适时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通过自筹资金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 (一)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大气、水、土壤、固废、地下水、噪声、辐射等污染物整治提升工程,其余还包括: 1.企业中水回用及初期雨水收集利用项目; 2.涉海洋环境保护的陆域污染整治提升工程; 3.企业自备码头岸电设施建设项目; 4.新污染物治理等污染防治工程(新污染物提供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证明等材料); 5.以园区为主体实施的用于小微企业共享的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固废收集贮存、数字化平台等环保“绿岛”设施; (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 1.企业实施的环境事故应急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内或环评要求的项目; 2.企业实施的可用于区域共享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项目; (三)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项目 1.与生态环境部门实时联网的大气、水、噪声、地下水等污染因子、温室气体监测等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包括排放口、厂界环境和厂区环境质量在线监测系统); 2.与生态环境部门实时联网的在线采样系统建设项目和现场工作环境视频监控及门禁系统建设项目; 3.与生态环境部门实时联网的重要生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过程或柴油货车清洁运输门禁等参数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包括治污设施运行参数、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生产工艺参数、门禁系统等监控项目); (四)减污降碳项目 1.符合《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建设方案》的标准制定和林业碳汇、海洋碳汇等CCER开发项目; 2.碳普惠体系下的方法学建设项目和减排量核算项目; 3.碳管理和足迹认证。企业碳管理平台、体系认证、产品碳足迹项目; (五)退役场地的土壤调查项目; (六)企业绿色保险投保项目; (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八)环境健康友好产品标准制定和认证项目; (九)国家和省、市、区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项目,具体内容、类别和补助比例由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年度文件任务等要求予以明确,并在年度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均指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第六条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与生产项目扩建配套的“三同时”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和核算 第七条 属于第四条第(一)、(二)类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5%以下的补助。项目直接投资额指必要的环保设备和环保土建投资发票价税合计价额,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 第八条 属于第四条第(三)类项目,按如下标准实施补助: (一)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5%以下的补助,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在线采样系统建设项目和现场工作环境视频监控及门禁系统建设项目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5%以下的补助,但在线采样系统建设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视频监控及门禁系统建设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运行参数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5%以下的补助,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九条 属于第四条第(四)类项目,按如下标准实施补助: 1.当年度牵头制定符合《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建设方案》的标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系列、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系列等,其中创成国家级标准的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5%以下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团体标准的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5%以下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开发的林业碳汇、海洋碳汇等CCER项目,经认可后按减排量给予20元/吨CO2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且同类别只能补助一次;经认定的创新性试点的国家省市级项目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5%以下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2.碳普惠体系下的方法学建设项目。当年度经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发布的碳普惠体系下的方法学,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5%以下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当年度基于碳普惠体系方法学核算减排量的项目,经认可后按减排量给予10元/吨CO2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且同类别只能补助一次。 3.碳管理和足迹认证。对企业建设的数字化碳监控平台,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按项目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 万元。对开展企业碳管理体系认证并在补助年度取得证书的企业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5%以下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产品碳足迹项目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5%以下的补助,但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属于第四条第(五)类项目,退役场地的土壤调查项目通过评审后,给予报告编制费用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 第十一条 属于第四条第(六)类项目,参加绿色保险投保的企业,给予补助年度保险费用支出金额25%以下补助,其中最高不超过2万元,且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补助。 第十二条 属于第四条第(七)类项目,通过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范环境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的企业,可给予项目咨询、认证费数额25%以下的补助,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对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实施的补助,仅限补助年度取得证书的企业,且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补助。 第十三条 属于第四条第(八)类项目,开展环境健康友好产品标准制定和认证项目,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0%以下的补助,但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十四条 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总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工程类项目,要对环境保护项目进行专项财务核算,分清环保设备与生产设备、生产基建与环保基建等,相关的土建投资成本按实际环保工程所占比例或面积合理计算确定。 列入中央以及上级资金补助和专项整治,并出台相应专项补助实施细则的从其规定,在实施期内不再享受当年度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要求与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本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二)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并完成竣工验收后提出补助申请,原则上项目需当年完成,一个项目只补助一次。经备案的项目,允许跨一年。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当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在中国竞彩网公开网站或本地主要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 拟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根据年度资金申报指南要求,向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及证明材料。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北仑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项目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等可以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工程决算报告; (四)投资额内全部发票复印件; (五)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或记账凭证复印件; (六)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资料(需要监测的附监测报告); (七)北仑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评分表; (八)项目绩效评估报告(补助资金为5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供); (九)年度申报指南或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组织有关专家对属于第四条第(一)、(二)类的申报项目进行绩效等综合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专项资金补助比例和补助额度,平均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补助比例25%,80-90分(含80分)的,补助比例20%,70-80分(含70分)的,补助比例15%,70分以下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条 资料审核期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及以下,且补助年度受过环保行政处罚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与区级其他产业政策实质相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审批通过后在中国竞彩网公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审核部门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并由生态环境分局兑现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绩效的管理。视情可委托咨询单位完成年度专项资金绩效报告的撰写。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专项资金年度扶持总额超过年初预算的,原则上择优或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办法各条款不受地方综合产出限制。 第二十七条 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按上级的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已有约定的企业、“631”企业原则上不享受区级财政补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政策内容的均可参照执行,原《中国竞彩网印发北仑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仑环〔202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仑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北仑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评分表 附件1 北仑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章) 申报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注意事项: (1)项目完成或通过验收后方可申报本表; (2)本表应一式一份上报; (3)上报本表同时须附以下凭证: ①项目合同;②投资额内全部发票复印件;③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或记账凭证复印件; ④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⑤当年度申报指南和管理部门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北仑区财政局
项目名称 |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开工时间 |
| 竣工时间 |
| 总投资额 | 万元 | 申请金额 | 万元 | 其中环保设备 | 万元 | 其中相关土建 | 万元 | 申报单位 情况介绍 | 企业简介 | (不够可另附页,下同) | 主要生产产品情况介绍 |
| 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排放情况 |
| 目前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
| 项目建设内容 及环境效益 | 项目来由 |
| 主要工艺流程 |
| 主要技术指标 |
| 改造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
| 改造后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
| 项目审批及竣工 验收情况 |
| 改造前后相关照片 |
| 资金落实 及支付情况 |
| 附件材料及凭证一览表 | 序号 | 附件名称 | 有否 | ① | 项目合同 | 有□ | 无□ | ② | 发票 | 有□ | 无□ | ③ | 付款凭证或记账凭证 | 有□ | 无□ | ④ | 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 有□ | 无□ | ⑤ | 管理部门当年度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有□ | 无□ | ⑥ | 企业自愿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 有□ | 无□ | 备注 | 上述资料均提供复印件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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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北仑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评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申报单位: 指标分类 | 指标内容 | 权数(%) | 得分 | 评分标准 | 1.申报单位环境管理水平 | 环保手续合法性情况 | 15 |
| 环评审批、环保验收、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许可证及证后管理等各项环保手续符合要求的得15分,环保手续不全的0分。 | 环保行政处罚情况 | 15 |
| 补助年度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的得15分,出现一次 环保行政处罚扣5分,扣完为止。 | 2.项目所采用的 工艺技术指标 | 项目采用的主要工艺技术、主要设备先进水平 | 30 |
| 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得20-30分,达到国内(行业)一般水平的得20分以下。 | 3.项目预计产生的 环境效益 | 项目实施后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效果和对区域环境改善的贡献度 | 30 |
| 考虑项目实施后预计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减排效果和对区域环境的改善贡献,预计环境效益明显的25-30分,一般的15-24分,较差的15分以下。 | 4.项目申报材料情况 | 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及时性,申报材料中相关数据的合理性 | 10 |
| 申报材料规范、内容合理、提供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得10分,缺一项申报材料扣2分,扣完为止。 | 合计 | 100 |
| 专家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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