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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仑医保罚决字〔2025〕第000007号
案件名称:宁波北仑芦渎口腔门诊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案
被处罚单位:宁波北仑芦渎口腔门诊部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执法部门:宁波市北仑区医疗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8
行政处罚结案的日期:2025-12-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在医保协议中止期间产生的部分医疗费用在医保恢复后进行医保结算,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责令将骗取的资金2584元退回至医保基金账户;3.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陆拾捌元整(¥5168.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