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51859/2026-1010624425
组配分类:公告公示通知
发布机构: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2026-07-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其他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甬仑市监撤登﹝2026﹞08号

当事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8FTRY032

地址:北仑新矸中河路8号432室

成立日期:2003年10月29日

法定代表人:黄远忠

2026年4月14日,本局收到周达反映其身份被冒用登记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伦公司”)的股东及监事,并提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及承诺书各一份,申请事项为:撤销本人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所有身份信息。周达称2003年10月29日安伦公司向本局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中,股东签字处“周达”的签字并不是本人所签,对安伦公司这次设立登记并不知情,也未参与安伦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

经查明,2003年10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申请设立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黄远忠,股东为黄远忠、周达,并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公司章程一份、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自然人股东资格证明材料一份以及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一份。本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过书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对安伦公司进行了设立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周达的签名非其本人书写。周达对安伦公司设立登记事宜毫不知情,从未授权或事后追认任何人申请办理安伦公司的设立登记,也从未参与上述企业的出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以及领取工资福利等后续事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华亿司法鉴定所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华亿[2026]文鉴字第1201号),证明当事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署期为“2003年10月23日”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股东签字(盖章)处“周达”字样并非其本人所写的事实。

2、2026年04月14日股东周达提供的撤销设立登记承诺书一份、周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6年04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周达委托人陈凯律师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一份。以上材料证明周达对安伦公司设立登记事宜不知情且从未授权或事后追认任何人申请办理安伦公司的设立登记的事实。

3、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公司设立(备案)申请书、章程一份、股东会决议、自然人股东资格证明、住所使用证明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到本局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提交了包含并非周达本人签署的申请材料在内的虚假材料骗取设立(备案)登记的事实。

4、2026年04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另一名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黄远忠邮寄的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已向安伦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黄远忠告知了该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至调查询问截止日,黄远忠未与我局取得联系。

5、2026年04月24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截屏一份,证明本局已将申请人反映的安伦公司涉嫌冒名登记情况向社会作了公示。截至2026年06月07日公示期满,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6、2026年04月30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核查证据卷页一份,证明当事人目前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2026年06月11日,本局通过官方网站及邮寄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听证告知书(甬仑市监撤听告〔2026〕08号),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撤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3年10月29日中国竞彩网周达的股东及监事登记(涤除周达的股东及监事身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决定信息。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