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北仑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安全记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北仑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安全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公众餐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区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实行食品安全年度累计记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累计记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四色码”智治应用场景,对接归集多平台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数据(包括浙江省行政执法<互联网+监管>平台、从业人员健康证数据系统、食品经营许可系统、行政处罚系统、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以及物联AI设备采集、人工填报等数据,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开展日常监管中实施记分的管理方式。 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记分结果,作为对其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等有关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二章 记分管理 第四条 从发证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用“四色码”智治应用场景实施动态监管,根据风险等级高低动态评定“红”“黄”“蓝”“绿”四个色码,系统每月一评。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等级是由“四色码”智治应用场景按照北仑区集中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四色码评分标准细则自动生成: (一)评分0分至59分的,定为高风险,赋“红码”; (二)评分60分至69分的,定为较高风险,赋“黄码”; (三)评分70分至79分的,定为一般风险,赋“蓝码”; (四)评分80分至100分的,定为低风险,赋“绿码”。 当出现下列事项,风险等级当月上调一档: (一)有1次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四)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区级政府或食安委(办)作典型通报的。 出现下列事项时,风险等级当月上调二档: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2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源性事件的,并经法定机构认定,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 (五)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市级以上政府或者食安委(办)作典型通报的。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系统记分及人工记分: (一)根据“四色码”智治应用场景每月赋码情况进行系统累计记分,一次红码记2分,一次黄码记1分,一次蓝码记0.5分,绿码不记分; (二)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指导(责令整改)后,根据整改闭环落实情况进行人工记分,最多记6分;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一次性记12分。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人工记分的,下达《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书》,告知所记的分值及相关事实、理由、依据。 第八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当月色码生成后或自收到《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第三章 记分结果及运用 第九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记分满6分的,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参加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条 记分满12分的,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约谈、培训等措施。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或者未提交整改报告,相关企业应该及时更换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相关企业的累计记分、违法违规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累计记分情况作为“红黑榜”评价标准,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周期记分情况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实施量化分级评定,评定结果为A、B、C、D四个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评定: (一)每个记分周期分值0分至6分(含6分)的,定为“A”; (二)每个记分周期分值6分至12分(含12分)的,定为“B”; (三)每个记分周期分值12分至18分(含18分)的,定为“C”; (四) 每个记分周期分值达到18分以上的,定为“D”。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 附件:1.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安“四色码”评定规则.doc 2.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书.doc 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安全检验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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